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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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31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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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08:50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4、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综上所述,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