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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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21
1、顺手牵羊。趁学生宿舍没人、或物主短暂离开、临时外出、粗心大意或注意力不集中时,顺手拿走他人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钱包、MP3等贵重物品。
2、趁虚而入。在学生宿舍中,往往一间寝室住四、五个学生,有的是不同系,不同班的混合寝室,常常出现不锁门窃贼入室的现象;还有的学生对自己的贵重物品和随身物品保管不严,随意搁置,往往给趁虚而入者以可趁之机。
3、暴力破门。学生宿舍中有一些宿舍门锁质量较差,使用一段时间后只能勉强锁住门,很不牢固,用力一撞或一踢,门就能打开,窃贼利用这点,破门而入实施盗窃。
4、插片入室。学生宿舍中的有一些宿舍门的门板和门框之间缝隙比较大,足以用身份证等“插片”开锁,常被窃贼所利用。
5、偷配钥匙。有些窃贼作案前有预谋地偷配了钥匙,然后寻找机会,开门入室盗窃。
6、外员留宿。一些同学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带老乡、以前的同学等留宿在宿舍,在自己和宿舍同学去上课时,放心地将钥匙交给他们,留宿人员在宿舍内进行盗窃作案。
扩展资料
盗窃罪的相关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