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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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4:29
广大市民和经营业户:
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德州市城区下列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划定并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