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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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38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38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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