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个经济法案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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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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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09:07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海商法的案例
选择法庭条款也就是规定了管辖权的归属,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当然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所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意义重大。
“选择法庭的条款”在任何时候都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样明确了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则是适用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来加以规范。
合同本身就是契约自由,“选择法庭的条款”当然是自由意思的表达,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应尊重。
“选择法庭的条款”的适用当然是在合法的基础上,且不能与当地的强行性法律有任何冲突。(级别以及地域,专属管辖等等),公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部分。所以任何约定在任何国家违背公共*或其实施排斥了有关*的司法管辖权都可能被当作无效条款。
本案中涉及钻孔设备,应该不是国家强制管制商品,那么就是看两个公司的背景如何,美国个别州的法律中,规定了不同性质公司的专属管辖,德国那边是严格按合同走所以不牵扯。美国公司如果背景特殊(性质特殊),最先靠岸地美国*当然有管辖权。
如果以上假设都不成立,那么当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伦敦*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