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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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6:20
可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中确定:(一)基本原则。1、诉讼与*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任何与我国*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的诉讼,我国人民*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否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在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上述法律或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如下:(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的裁判必须经我国*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三)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