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随意随意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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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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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49
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更改姓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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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50
上海市民“嫣然”以姓名与自己性格及处事不相符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更名要求,派出所向她作出口头不予批准的答复。随后,嫣然向黄浦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其变更姓名登记申请。但是近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随意改名带来多方问题
合肥市*户籍科负责人:我们合肥市每年也有一些公民提出申请,要更改自己的姓名。但说句实话,更换的手续的确比较复杂,而且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更换姓名的理由也一定要有正当的、合适的理由,并要求公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一个同意更名的证明。
我们依法作出答复,目前依据的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为贯彻该条例所出台的一个补充说明。目前更换姓名受到*的是一些正在**的服刑人员,或者是被依法剥夺了*权利的人。
具体分析一下,上海市*机关依法对公民“嫣然”更换姓名作出那样的答复,也是有地方法规作为依据的。因为公民成年之后,如果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问题并不是说给*机关带来了什么麻烦,而是因为公民的姓名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符号和象征,如果随意更换,会牵涉到公民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房产证、劳动福利、出国护照等证明都要更换。还有可能出现使用更换后的姓名顶替他人的学籍、参加考试、升学,冒领他人工资或侵犯他人姓名权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目前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较为繁琐,所以我们认为,上海市*机关的答复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公民执意要改换姓名的话,*机关作出适当提醒后,还是应当予以备案,准许其更换自己的姓名。
公民享有改名的权利
朱加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部主任: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
我个人理解,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民想改什么名字,*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当地*机关确实认为“嫣然”更改姓名应当受到*,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律抵触
杨先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官:当地户籍部门依据的是上海市*机关出台的《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认为公民“嫣然”的条件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嫣然有权利更名,派出所有义务和责任为嫣然更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民法通则》是法律,《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法规。根据“小从大”的原则,到底“听”谁的应该很明显,*也不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公民维护姓名权意识增强
储洁印律师:客观地说,公民的姓名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公民可以随时到*机关登记备案,更换自己的姓名。一个人一生当中拥有几个甚至几十个姓名,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我个人认为,上海公民嫣然状告当地*机关,这一案件的意义并非在于结果,而是反映了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姓名权意识的增强。
我个人认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因为,公民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或者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潜在”麻烦,就拒绝公民个人的申请。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有姓名权但不能随意改
许长江合肥读者:我个人认为,姓名权衍生出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时均应遵守平等、协商的原则;父母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二是姓名使用权,任何人不得盗用或冒用;三是改名权,公民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选定了姓名后,不得随意地、无*地变更,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未满18周岁的要由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申请。
我个人认为,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更换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否则,肯定会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因为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一个人提出更换姓名没什么,但是很多人都提出要更换,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戴小花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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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50
我全网呼吁大家他们当我空气,爱国爱家与姓氏何干,老祖宗脑袋瓦特了,才取的姓,何必当真,望大家体谅后人之苦,将难听之姓改之,为族人做一件有意义的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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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51
古有来世,世有来生,千奇史事,万变适中,何有国法,有世何为,祖有根主,孝不当先,改立朝主,世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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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52
不现实,别说自取,我想把宝宝姓氏改成解放前的姓氏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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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12:49
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更改姓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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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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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嫣然”以姓名与自己性格及处事不相符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更名要求,派出所向她作出口头不予批准的答复。随后,嫣然向黄浦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其变更姓名登记申请。但是近日*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随意改名带来多方问题
合肥市*户籍科负责人:我们合肥市每年也有一些公民提出申请,要更改自己的姓名。但说句实话,更换的手续的确比较复杂,而且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更换姓名的理由也一定要有正当的、合适的理由,并要求公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一个同意更名的证明。
我们依法作出答复,目前依据的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为贯彻该条例所出台的一个补充说明。目前更换姓名受到*的是一些正在**的服刑人员,或者是被依法剥夺了*权利的人。
具体分析一下,上海市*机关依法对公民“嫣然”更换姓名作出那样的答复,也是有地方法规作为依据的。因为公民成年之后,如果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问题并不是说给*机关带来了什么麻烦,而是因为公民的姓名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符号和象征,如果随意更换,会牵涉到公民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房产证、劳动福利、出国护照等证明都要更换。还有可能出现使用更换后的姓名顶替他人的学籍、参加考试、升学,冒领他人工资或侵犯他人姓名权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目前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较为繁琐,所以我们认为,上海市*机关的答复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公民执意要改换姓名的话,*机关作出适当提醒后,还是应当予以备案,准许其更换自己的姓名。
公民享有改名的权利
朱加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部主任: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
我个人理解,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民想改什么名字,*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当地*机关确实认为“嫣然”更改姓名应当受到*,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律抵触
杨先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官:当地户籍部门依据的是上海市*机关出台的《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认为公民“嫣然”的条件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嫣然有权利更名,派出所有义务和责任为嫣然更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民法通则》是法律,《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法规。根据“小从大”的原则,到底“听”谁的应该很明显,*也不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公民维护姓名权意识增强
储洁印律师:客观地说,公民的姓名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公民可以随时到*机关登记备案,更换自己的姓名。一个人一生当中拥有几个甚至几十个姓名,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我个人认为,上海公民嫣然状告当地*机关,这一案件的意义并非在于结果,而是反映了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姓名权意识的增强。
我个人认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因为,公民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或者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潜在”麻烦,就拒绝公民个人的申请。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有姓名权但不能随意改
许长江合肥读者:我个人认为,姓名权衍生出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父亲或母亲在为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时均应遵守平等、协商的原则;父母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二是姓名使用权,任何人不得盗用或冒用;三是改名权,公民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选定了姓名后,不得随意地、无*地变更,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未满18周岁的要由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申请。
我个人认为,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更换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否则,肯定会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因为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一个人提出更换姓名没什么,但是很多人都提出要更换,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戴小花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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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来世,世有来生,千奇史事,万变适中,何有国法,有世何为,祖有根主,孝不当先,改立朝主,世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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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现实,别说自取,我想把宝宝姓氏改成解放前的姓氏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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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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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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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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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户籍科负责人:我们合肥市每年也有一些公民提出申请,要更改自己的姓名。但说句实话,更换的手续的确比较复杂,而且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更换姓名的理由也一定要有正当的、合适的理由,并要求公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一个同意更名的证明。
我们依法作出答复,目前依据的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为贯彻该条例所出台的一个补充说明。目前更换姓名受到*的是一些正在**的服刑人员,或者是被依法剥夺了*权利的人。
具体分析一下,上海市*机关依法对公民“嫣然”更换姓名作出那样的答复,也是有地方法规作为依据的。因为公民成年之后,如果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种问题并不是说给*机关带来了什么麻烦,而是因为公民的姓名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符号和象征,如果随意更换,会牵涉到公民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房产证、劳动福利、出国护照等证明都要更换。还有可能出现使用更换后的姓名顶替他人的学籍、参加考试、升学,冒领他人工资或侵犯他人姓名权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目前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较为繁琐,所以我们认为,上海市*机关的答复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公民执意要改换姓名的话,*机关作出适当提醒后,还是应当予以备案,准许其更换自己的姓名。
公民享有改名的权利
朱加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部主任: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
我个人理解,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民想改什么名字,*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当地*机关确实认为“嫣然”更改姓名应当受到*,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律抵触
杨先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官:当地户籍部门依据的是上海市*机关出台的《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认为公民“嫣然”的条件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嫣然有权利更名,派出所有义务和责任为嫣然更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民法通则》是法律,《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法规。根据“小从大”的原则,到底“听”谁的应该很明显,*也不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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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因为,公民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或者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潜在”麻烦,就拒绝公民个人的申请。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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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更换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否则,肯定会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因为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一个人提出更换姓名没什么,但是很多人都提出要更换,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戴小花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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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更改姓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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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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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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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民更改姓名的手续较为繁琐,所以我们认为,上海市*机关的答复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公民执意要改换姓名的话,*机关作出适当提醒后,还是应当予以备案,准许其更换自己的姓名。
公民享有改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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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
我个人理解,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公民想改什么名字,*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如果当地*机关确实认为“嫣然”更改姓名应当受到*,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
*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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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高于行*规和部门规章,两者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民法通则》是法律,《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地方法规。根据“小从大”的原则,到底“听”谁的应该很明显,*也不该作出这样的判决。
公民维护姓名权意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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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不能因为,公民的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潜在”社会问题,或者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户口登记差错、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潜在”麻烦,就拒绝公民个人的申请。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
有姓名权但不能随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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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公民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更换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随意更换自己的姓名,否则,肯定会带来社会秩序上的混乱。因为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大国,一个人提出更换姓名没什么,但是很多人都提出要更换,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戴小花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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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来世,世有来生,千奇史事,万变适中,何有国法,有世何为,祖有根主,孝不当先,改立朝主,世时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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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现实,别说自取,我想把宝宝姓氏改成解放前的姓氏都不行
改姓氏可以随意改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更改姓氏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姓氏可以更改,但不能随意更改,写更改姓名申请书时要有一定的理由,相关部门才会批准。允许随意选取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法律依据:《中...
改姓氏可以随意改吗
1. 改姓氏并非可以任意更改,它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程序的限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改姓氏不是无条件允许的。3. 姓氏通常承载着家族和血缘关系的意义,随意更改可能导致家族关系混淆,影响社会秩序。4. 实际操作中,改姓氏需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人的姓氏可以随便更改吗?
1. 不可以随意更改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通常随父姓或母姓,也可以选择跟随直系血亲长辈的姓氏(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2. 若被他人收养,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3. 改名需要有充分、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过去某个村庄的苟姓居民,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统一改姓为“敬”...
姓氏可以更改吗
不可以随意改姓氏。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因此,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并且确定姓氏后不可以随意更改,自然人要更改姓氏的,必须提供正当的理由,理由不正当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改姓氏可以随意改吗
人的姓氏可以更改,但不能随便更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取任何名字并不是不受约束。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
人的姓氏可以随便更改吗
依据法律是可以更改,但是不建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
人的姓氏可以改吗
更改姓名涉及法律程序,例如,若姓氏发生更改,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且夫妻双方需一同前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随后,带着这些材料和公证书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改手续。如果更改不涉及姓氏,只需携带上述材料到派出所即可。对于出生证明的遗失,需要向报社申请声明遗失,并抄录出生证明编号。之后...
不想跟父母姓可以改姓吗
可以。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成年人改名不需要经过父母同意,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双方同意才能改名。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但更改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虽然有姓名权,但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特殊情况下,子女才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
能自由改姓吗?
不能随意自由改姓。根据法律依据,你不能随意更改“父姓或母姓或父母双方姓氏”以外的其他姓氏。《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
人的姓氏可以随便更改吗?
不可以随便改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孩子应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也可以随直系血亲长辈的姓(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果被别人收养了,可以改成养父母的姓。如果要改成其他的姓氏,那就需要有充分、合理、合法的理由!如前几年某个村里的苟姓人,经过公安部批准,都改成了"敬"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