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31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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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8 04:49
根据 老年*益 保*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 或者其他理由,拒绝 履行赡养义务 ,即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老年人再婚 后,老年人子女不得以其放弃全部或者部分继承权,而拒绝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