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8 02:0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0:47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2018年09月上海市十五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获得的公共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闭建小区。
对此,最高人民*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应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沪审议《上海物业管理规定》草案罢免业委会将有法可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0:48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20:48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