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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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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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2:55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