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法律法规是有关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地区歧视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8 15:36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9:4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该公约的标准审视我国劳动法中的条款,发现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的规定并没有起到保护妇女作用,反而成了对妇女的制度性的歧视。
一、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些构成了我国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60周岁和55周岁。”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法律制定的原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但实践中,这种本意不但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构成了“逆反差别”。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可以55岁退休,在实践执行中,“可以”变成了“应当”。 此外,随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增加,女性开始就业的时间普遍推迟。依现在的退休年龄,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比男性劳动者要短很多年。这就造成人才的浪费。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女性劳动平等权,是妇女劳动权和妇女平等权的叠加。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4条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女性的特别保护采取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但是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在实践中已经难以实现保护女性的立法目的,而造成了一种不平等。同时,这些规定在法律位阶上也低于法律,是与法律相悖的,而不能作为特别法。
所以这种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按照“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顺应时代的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采用柔性的规定,让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提前退休,是女性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职业禁忌条款
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也保留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职业禁忌条款。我国加入的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也规定了“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国际条约,其目都的在于对女职工的关心给予特别劳动保护。但是这种职业禁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初衷并没有得到体现,而是客观上剥夺了女性对这些工作的选择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禁忌条款的规定,习惯性的将女性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忽略了女性的个体差异和自主选择权利,导致了女性从业范围的减小,这属于从立法上的歧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9:45
宪法、劳动法、教育法、婚姻家庭法、这里面都有提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9:4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该公约的标准审视我国劳动法中的条款,发现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的规定并没有起到保护妇女作用,反而成了对妇女的制度性的歧视。
一、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些构成了我国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60周岁和55周岁。”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法律制定的原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但实践中,这种本意不但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构成了“逆反差别”。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可以55岁退休,在实践执行中,“可以”变成了“应当”。 此外,随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增加,女性开始就业的时间普遍推迟。依现在的退休年龄,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比男性劳动者要短很多年。这就造成人才的浪费。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女性劳动平等权,是妇女劳动权和妇女平等权的叠加。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4条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对女性的特别保护采取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但是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在实践中已经难以实现保护女性的立法目的,而造成了一种不平等。同时,这些规定在法律位阶上也低于法律,是与法律相悖的,而不能作为特别法。
所以这种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按照“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顺应时代的要求,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采用柔性的规定,让女性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提前退休,是女性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职业禁忌条款
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也保留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职业禁忌条款。我国加入的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也规定了“凡女性不论其年龄如何,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国际条约,其目都的在于对女职工的关心给予特别劳动保护。但是这种职业禁忌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初衷并没有得到体现,而是客观上剥夺了女性对这些工作的选择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做出了明确的解释。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禁忌条款的规定,习惯性的将女性作为保护的对象,而忽略了女性的个体差异和自主选择权利,导致了女性从业范围的减小,这属于从立法上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