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程序具体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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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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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2:37
监外执行的手续的办理步骤是:由监区人民*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的鉴别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审议决定对靠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监外执行的办理:
1、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申请监外执行;
2、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是否监外执行;
3、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