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既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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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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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09:01
在我国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这类财产的,我国的司法部门对这类犯罪人员既遂认定,具有贿赂意图但没有得逞的成为犯罪未遂。这类相关的犯罪人员因积极的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按照相关案件的后果进行判决处理这类案件。
一、贿赂犯罪既未遂是怎样认定的1、既遂认定:
受贿罪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主动索贿,
二是收受贿赂,索贿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财物的既为既遂,在被动受贿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并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为既遂,
三是在斡旋受贿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允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为既遂。
2、未遂认定:
至于行为人受贿后,将收取的贿赂转赠他人、捐赠公益事业的,属于犯罪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受贿成立。
行为人收取财物后,没有实际给他人谋到利益的,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反之,如果行为人已经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因其他原因尚未收受贿赂的,仍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严重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相关的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我国的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查。按照这类人员收受钱财的金额和事实影响,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相关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