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什么之日起给予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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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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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03:4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给予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刻建立。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即视为成立。一旦劳动关系确立,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与之订立。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通常包括招聘与应聘、双方谈判、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备案等步骤;
5、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建立,无需书面合同即视为成立,但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补签合同;若就合同期限无共识,任一方可提终止关系,且在符合条件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关系时应支付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