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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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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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2:16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