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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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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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8 03:35
为了规范对昆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昆明市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中定义的流动人口包括:来自省外的人员;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居民;以及在本市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迁移的人们,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这些区域间流动的居民。
在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时,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保护、引导有序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整体实施,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具体执行工作。各相关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等,依据其职责,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教育、房产管理、卫生、劳动保障等。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维护。同时,流动人口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履行公民义务,并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和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
对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昆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流动人员,各级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的积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