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08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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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09:15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09:15
如果不利用公款进行活动或者违法犯罪的,数额较大的,不超过三个月的不构成犯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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