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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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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1 02:30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
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法规。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
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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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1 02:3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
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法规。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带头执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品。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二)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三)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四)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五)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六)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上述部门和单位在对外公务活动中都应当依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赠送、接受和处理礼品的管理工作。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6日 (中央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第三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第四条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
国家关于赠品的规定
法律分析:《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由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2月5日发布的一项法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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