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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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18:03
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入、调出的商调函,不是发到自己手中,跨省进行公务员交流工作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接收单位必须有行政空缺编制,并同意调入。
二、本人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并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
三、调入、调出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入、调出的商调函。
四、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公务员《交流通知单》。
五、由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干部行政介绍信》。
六、由调入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调动人员介绍到调入单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务员跨省调动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