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0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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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8 19:25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8 19:31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工作监督,比如在人大会上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