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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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5: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发 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5:19
你好,有 要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