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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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9
夏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9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中国古代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这个字写作“灋”,《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音志),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廌是尧时的法官皋陶审案时蹲坐一旁的独角神兽,能辩曲直、断疑案,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后来,廌又写为獬豸,古代法官都戴一种獬豸冠,来表示自己执法公正。现在北京故宫太和殿房檐上的小兽中就有獬豸。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不过,历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 八 议 八议是封建社会*、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是“刑不上大夫”具体体现。 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礼与刑 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如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刑则指《吕刑》,是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的,以论刑为主,强调执法慎重。 礼主要在贵族内部执行,所以一般都是用教化的方式推行,使人们自觉遵守,防止犯上作乱。如果违背了礼,就要受到刑的制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两者关系的概述。因为庶人忙于劳动,没有时间也没有财力按照礼的要求做事,但他们要受礼的约束,严重违礼的行为也要受处罚。另一方面,大夫以上犯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或宽恕,比如不用残酷的肉刑,不公开处死等,但严重违礼也会受制裁,甚至被处死。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禹 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基本是夏启以及后来的继承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积累起来的习惯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有的史籍中记载说“夏刑三千条”,实际并没有那么多,现在知道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具体参见“五刑和肉刑”)。 具体内容包括三种:昏、墨、贼。这三种罪名都要杀头。其中的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9
1.中华法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10
研究《中国法制史》。西周的立法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