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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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3:41
(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障总供求平衡。投资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反过来,经济的发展程度,又直接制约着投资的数量。因此,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与国力相适应,即投资的规模与增长速度必须与一定时间可提供作为投资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相适应。超越了国力的投资规模的速度,必然导致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失调,引起通货膨胀,破坏经济的稳定。固定资产投资法应着力解决投资规模过大,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问题,要用法律推动投资管理*的改革和完善,建立一个宏观约束有效,微观行为自主、灵活,间接控制和直接控制相结合的新型的投资管理*。这就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统一*,明确其*的职责、方式及程序,并要重视将经济手段法律化,使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达到既能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并能避免对投资主体自主行为的不当干预的目的。
(二)*投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是指固定资金投向国民经济各个产业、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等方面的比例关系。它直接影响到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地区分布是否合理,是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法要以正确处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的关系,坚持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协调、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布局生产力为原则,确定适当而有效地调节控制投资结构的手段,引导投资方向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和长远目标相一致,制止盲目、重复建设,抑制不合理的投资倾向,保证合理分配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
(三)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建立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工期长、造价高、浪费大、经济效益低下的严重问题。投资效益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与投资风险不统一,其决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行为不规范.又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究其根本在于没有真正落实投资责任制,投资主体漠视投资效益。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法应以消除这一弊端为己任,要确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赋予其投资权利的同时,相应明确应严格履行的义务,以此来规范投资主体的行为,加强业主责任约束机制,用法律手段根除我国投资领域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