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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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以外,不得调整承包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在因自然灾害需要调整的也只是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并不可以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同时,这种调整是针对耕地和草地的,不能对林地进行调整。这是考虑到自然灾害对林地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不予调整。另外,这种调整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在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不得调整的,那么就不能够调整,如果约定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在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时候,不能借机调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