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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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9:57
普通*的开具要求如下:
①规范。
开具*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联加盖*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③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
(5) 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
(6) 开具红字*。
①若原开具的*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并在新开具的*上注明原*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 原开具的*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
③ 不得以红字普通*冲抵*专用*。
(7)普通*的临时开具。
临时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8) 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应当由丢失*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9:58
(1)*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