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消合同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7 17:2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17:06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的生效的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所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首先我们从性质不一样(参考定义)
法律效力不一样:第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二了全部或者合同一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是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追认。
当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不一样;第一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现第二个原因是一般的都是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力。第二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上述五种原因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订立合同。也有撤销、变更权。第三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他是有权利订立合同的,不过他的这种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一般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有可能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也需要有所有权人的追认。而一方有催告权和一方代理人有撤销权。
特点不一样,第一的主要特点是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始终无效。第二的特点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第三他们的主要特点是:合同的效力待定。
他们法律规定的内容也不一样这一点可以参考《合同法》(见下面)
不过他们之间也有相同的部分,当事人都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都有可能是无处分权人,而第二和第三也都有撤销权,第一和第二都有可能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还有他们之间也可以互相转化,第二经过撤销就变成了无效合同,而第三如果当时人行使可撤销、可变更权也就变成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如果不予追认也就变成了无效合同。
鲁罗蒂语:我理解的他们的异同就是那么多如果你有更好的答案或者还有问题,请登陆我的博客进行留言(在我的文章有一栏法律留言在文章后评论中留言或者在给我留言的一栏中留言)--鲁罗蒂。
博客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1157562051
留言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44fefec3010003p4
留言地址2 http://blog.sina.com.cn/u/1157562051#gbook_1
相关法律: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