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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道台在清朝各是什么职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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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0:59

  督: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细揽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现今总督府建筑遗存
  如今总督府建筑尚有遗存的只有直隶总督府(今保定,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建筑保存完好,东路保存部分建筑,西路建筑已基本不存)和两江总督府(今南京,即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总统府旧址,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保存大堂、二堂、科房、厢房、暖阁等前半部建筑,后半部改建为国民*近代建筑;西路大体保存了清末时的格局,煦园、西花厅、戏楼、住宅楼等一应俱全;东部遗存六组马厩,并移建陶林二公祠,其余皆重建、改建为*建筑),其余总督府建筑基本不存或只剩遗址。东三省总督府现存西洋楼,为近代建筑。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明、清两代统管全国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的官署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严谨

  抚:巡抚,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或**。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来历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设置
  (1)洪武说
  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官亦得向*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道台即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0:59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
清朝地方巡抚 总督多为1品2品 大员,如:两江总督 马新贻湖南巡抚 陈宝祯 上任是都是1品。清朝*在袍服外面要罩一件襟褂,叫作补褂。补褂的前胸和后背各有一块绣成的方形图案,称为补子。补子的图案是文官为鸟类,武官为兽类;御史监察系统的*则不分官品,都绣獬豸(xièZhì),因为传说这种神兽能辨曲直。
此外,清朝高级*帽顶后面还拖着一束孔雀翎毛,称为花翎。翎上的圆圈状花纹叫眼,于是又以眼的多少显示等级,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21:00

根据清代的官阶制度:

道员(道台)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清初的道员官阶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在[附件]中的“正四品”里面有“各省守巡道员”就是您提问的“道台”,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顺便说一下: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知府最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知县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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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细揽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现今总督府建筑遗存
  如今总督府建筑尚有遗存的只有直隶总督府(今保定,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建筑保存完好,东路保存部分建筑,西路建筑已基本不存)和两江总督府(今南京,即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总统府旧址,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保存大堂、二堂、科房、厢房、暖阁等前半部建筑,后半部改建为国民*近代建筑;西路大体保存了清末时的格局,煦园、西花厅、戏楼、住宅楼等一应俱全;东部遗存六组马厩,并移建陶林二公祠,其余皆重建、改建为*建筑),其余总督府建筑基本不存或只剩遗址。东三省总督府现存西洋楼,为近代建筑。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明、清两代统管全国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的官署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严谨

  抚:巡抚,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或**。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来历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设置
  (1)洪武说
  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官亦得向*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道台即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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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
清朝地方巡抚 总督多为1品2品 大员,如:两江总督 马新贻湖南巡抚 陈宝祯 上任是都是1品。清朝*在袍服外面要罩一件襟褂,叫作补褂。补褂的前胸和后背各有一块绣成的方形图案,称为补子。补子的图案是文官为鸟类,武官为兽类;御史监察系统的*则不分官品,都绣獬豸(xièZhì),因为传说这种神兽能辨曲直。
此外,清朝高级*帽顶后面还拖着一束孔雀翎毛,称为花翎。翎上的圆圈状花纹叫眼,于是又以眼的多少显示等级,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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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代的官阶制度:

道员(道台)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清初的道员官阶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在[附件]中的“正四品”里面有“各省守巡道员”就是您提问的“道台”,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顺便说一下: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知府最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知县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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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细揽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现今总督府建筑遗存
  如今总督府建筑尚有遗存的只有直隶总督府(今保定,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建筑保存完好,东路保存部分建筑,西路建筑已基本不存)和两江总督府(今南京,即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总统府旧址,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保存大堂、二堂、科房、厢房、暖阁等前半部建筑,后半部改建为国民*近代建筑;西路大体保存了清末时的格局,煦园、西花厅、戏楼、住宅楼等一应俱全;东部遗存六组马厩,并移建陶林二公祠,其余皆重建、改建为*建筑),其余总督府建筑基本不存或只剩遗址。东三省总督府现存西洋楼,为近代建筑。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明、清两代统管全国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的官署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严谨

  抚:巡抚,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或**。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来历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设置
  (1)洪武说
  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官亦得向*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道台即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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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
清朝地方巡抚 总督多为1品2品 大员,如:两江总督 马新贻湖南巡抚 陈宝祯 上任是都是1品。清朝*在袍服外面要罩一件襟褂,叫作补褂。补褂的前胸和后背各有一块绣成的方形图案,称为补子。补子的图案是文官为鸟类,武官为兽类;御史监察系统的*则不分官品,都绣獬豸(xièZhì),因为传说这种神兽能辨曲直。
此外,清朝高级*帽顶后面还拖着一束孔雀翎毛,称为花翎。翎上的圆圈状花纹叫眼,于是又以眼的多少显示等级,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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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代的官阶制度:

道员(道台)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清初的道员官阶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在[附件]中的“正四品”里面有“各省守巡道员”就是您提问的“道台”,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顺便说一下: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知府最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知县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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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细揽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现今总督府建筑遗存
  如今总督府建筑尚有遗存的只有直隶总督府(今保定,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建筑保存完好,东路保存部分建筑,西路建筑已基本不存)和两江总督府(今南京,即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总统府旧址,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保存大堂、二堂、科房、厢房、暖阁等前半部建筑,后半部改建为国民*近代建筑;西路大体保存了清末时的格局,煦园、西花厅、戏楼、住宅楼等一应俱全;东部遗存六组马厩,并移建陶林二公祠,其余皆重建、改建为*建筑),其余总督府建筑基本不存或只剩遗址。东三省总督府现存西洋楼,为近代建筑。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明、清两代统管全国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的官署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严谨

  抚:巡抚,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或**。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来历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设置
  (1)洪武说
  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官亦得向*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道台即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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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
清朝地方巡抚 总督多为1品2品 大员,如:两江总督 马新贻湖南巡抚 陈宝祯 上任是都是1品。清朝*在袍服外面要罩一件襟褂,叫作补褂。补褂的前胸和后背各有一块绣成的方形图案,称为补子。补子的图案是文官为鸟类,武官为兽类;御史监察系统的*则不分官品,都绣獬豸(xièZhì),因为传说这种神兽能辨曲直。
此外,清朝高级*帽顶后面还拖着一束孔雀翎毛,称为花翎。翎上的圆圈状花纹叫眼,于是又以眼的多少显示等级,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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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代的官阶制度:

道员(道台)是省与府之间的地方长官。清初的道员官阶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在[附件]中的“正四品”里面有“各省守巡道员”就是您提问的“道台”,道有“守道”与“巡道”之分);还有一些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顺便说一下: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知府最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知县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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