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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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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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22:19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1、收入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2)申请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1285元(含)。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本市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2、住房困难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核定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9元。
(4)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按申请家庭可保障建筑面积及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系数核算。
3、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1、收入标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790元(含)。
2、住房困难标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现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1、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届满1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2、收入标准: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3、住房困难标准: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为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