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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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50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为了防止*机关消防机构滥用行政裁量权,充分发挥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积极作用,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调整。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的一个基本概念。世界上不少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并无确切的界定,它们通常采取极广泛的定义。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选择种类和幅度的权力。各级*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的健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消防机构的一种合理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消防法律制度中,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 对同种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种类可供选择。 2.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选择处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 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和被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其中第(五)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定性问题就属于*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问题。 4.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一些法律法规在量罚上未明确界定不同的处罚档次,而是以“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模糊语言来表述,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由*消防机构自由考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整改火灾隐患时限的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这就说明*消防机构在责令行政相对人整改火灾隐患时限上有选择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