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之债与广义之债的含义以及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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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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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5
狭义之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对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而言就是债权,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而言就是债务。例如,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债务,此时这一债务就为狭义债之关系。同理,广义之债,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的狭义之债)的法律关系。例如,一个买卖契约的法律关系就是广义之债。
拓展资料:
1、狭义:狭义,就是在系统中设定或区分某一相对狭窄的、片面的、局部的点、面、区域、系统,主要指某一物质系统中具有特殊的、有别于一般的、非普遍的部分。相对广义而言。
2、广义:广义,拼音guǎngyì,释义是由本义而推广原意。就是不_及具体概念,只是一个框架,其有确定的抽象概念,但没有确定的形象概念。由于不涉及具体概念,因此可以和任意具体概念组合形成狭义概念。例如:说到‘‘技术’’这个词,我们可能会想到科学技术、劳动技术等很多概念,但如果只说‘‘技术’’而不说具体什么技术,那么就没有意义。在这里技术这个概念就是广义概念,而具体的科学技术等,就是狭义概念。
3、给付关系: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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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6
分数这么高 又是第一次在百度知道看见纯理论问题 我就回答一下。
债之关系可以分为广义之债与狭义之债。*一般不作此之分,狭义之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对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而言就是债权,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而言就是债务。例如,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债务,此时这一债务就为狭义债之关系。
同理,广义之债,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的狭义之债)的法律关系。例如,一个买卖契约的法律关系就是广义之债。
这个问题建议你去查询学校里的论文库,论文的内容会更加详细。本人在校园以外,无法查询,这里的回答内容参考了王泽鉴《债法原理》。有兴趣我们可以交流一下民法的理论。追问需要老王之外的进一步解释,谢谢
追答补充一点广义之债:广义之债犹如有机体,得产生各种权利义务。买受人依债之本旨支付价金时,其狭义之债归于消灭,但广义之债(买卖契约)仍然继续存在,待各个当事人均已履行基于买卖契约所生的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之债关系始归于消灭。惟仍得作为当事人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
查阅手头上的德国民法总论 史尚宽债法总论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籍,没有对此更详细的论述。此问题很少提到,但也并不是一个疑难问题。 更多的解释 只怕必须求助于论文。 近期不回学校,否则就帮你查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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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6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含义:
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 狭义的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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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5
狭义之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对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而言就是债权,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而言就是债务。例如,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债务,此时这一债务就为狭义债之关系。同理,广义之债,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的狭义之债)的法律关系。例如,一个买卖契约的法律关系就是广义之债。
拓展资料:
1、狭义:狭义,就是在系统中设定或区分某一相对狭窄的、片面的、局部的点、面、区域、系统,主要指某一物质系统中具有特殊的、有别于一般的、非普遍的部分。相对广义而言。
2、广义:广义,拼音guǎngyì,释义是由本义而推广原意。就是不_及具体概念,只是一个框架,其有确定的抽象概念,但没有确定的形象概念。由于不涉及具体概念,因此可以和任意具体概念组合形成狭义概念。例如:说到‘‘技术’’这个词,我们可能会想到科学技术、劳动技术等很多概念,但如果只说‘‘技术’’而不说具体什么技术,那么就没有意义。在这里技术这个概念就是广义概念,而具体的科学技术等,就是狭义概念。
3、给付关系: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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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6
分数这么高 又是第一次在百度知道看见纯理论问题 我就回答一下。
债之关系可以分为广义之债与狭义之债。*一般不作此之分,狭义之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对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而言就是债权,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而言就是债务。例如,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债务,此时这一债务就为狭义债之关系。
同理,广义之债,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即多数的狭义之债)的法律关系。例如,一个买卖契约的法律关系就是广义之债。
这个问题建议你去查询学校里的论文库,论文的内容会更加详细。本人在校园以外,无法查询,这里的回答内容参考了王泽鉴《债法原理》。有兴趣我们可以交流一下民法的理论。追问需要老王之外的进一步解释,谢谢
追答补充一点广义之债:广义之债犹如有机体,得产生各种权利义务。买受人依债之本旨支付价金时,其狭义之债归于消灭,但广义之债(买卖契约)仍然继续存在,待各个当事人均已履行基于买卖契约所生的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之债关系始归于消灭。惟仍得作为当事人保有给付的法律原因。
查阅手头上的德国民法总论 史尚宽债法总论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籍,没有对此更详细的论述。此问题很少提到,但也并不是一个疑难问题。 更多的解释 只怕必须求助于论文。 近期不回学校,否则就帮你查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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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0:56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含义:
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 狭义的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
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