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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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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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5 10:12
1 签订合同主体
如果交易对方是个人的,要在合同中写明身份证号码,并复印对方的身份证留底;如果交易对方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查询系统进行验证真实性,也可以在“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主体的涉诉情况,验证对方的履行能力。
2 交易货物
交易的货物要注意是否明确,最好将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品质,都一一列清楚,防止发生交货不符。
3 付款条件
1、合同的价款一般要写小写数额和大写数额,以确保金额无误。同时,根据日常交易,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衍生出其他杂费,则要注明是否包含税金、运费等。
2、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具体的日期。
4 违约责任
在这个条款里面,很多人只是简单写上一句“若出现违约情况,则违约方按照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实这句话起不到任何作用。要约定明确的违约情形才具能有效执行。出现哪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防止约定过多从而引起合同向对方的反感,建议约定高频发生的争议情况即可。
5 管辖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甲方(强势方),都会约定若发生纠纷,则双方在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管辖。对于乙方来说,若真的闹上法庭,无疑付出的交通成本最大的。因此,乙方可以适当将管辖*修改为“原告所在地人民*”
6 送达条款
很多情况下,许多老板在进行买卖时,贪图一时方便并没有很严格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导致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出现 “查无此人”“新址不明”等投递情况被退回*,最终要进行公告送达,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律师建议,可以加上以下条款: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信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7 附加注意
1、合同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尾部,要约定“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才能使得合同生效。防止出现内部员工乱盖公章,最终公司无辜对外担责的情况。
2、签署的合同日期要据实写明,不要出现“倒签”或“提前签”的情况。
3、在比较正式的合同签订场合中,还要把合同盖章骑缝章,防止出现合同中的某一页被恶意替换。
4、合同上盖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要注意与文本中的公司名称一致。
5、合同中的法律术语要明确,比如押金、定金、预付款,每个词语的法律含义是不一样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5 10:13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3.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与该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情况下都是白交付之时转移),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一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应自出卖人将该物的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而不管当事人对该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也不管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当事人是否交付标的物与当事人是否占有标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交付标的物之时也是转移标的物占有权之时。但在有的情况下,交付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因此,实际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风险责任。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订立合同时尽最大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