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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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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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20:11
展开1全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长期储蓄,它是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
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蓄,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缴交率一般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如北京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适当调整,到"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上海为职工本人和单位各为6%。
(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来源
1、从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嫁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由住房资金划转中解决,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三)住房公积金的存歉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于每年6月"日按上年7月1 日铰行挂牌利率结算,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往往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和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支出。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当地主管住房资金管理的部门支取。因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该承租户上年家庭工资总额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过5%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职工分摊。由分摊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单,到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于每年三、四月份支取。分摊人中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家庭同住职工平均分摊的数额。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金橱;调动工作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侦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通用住房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上述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六)住房公积金使用程序
1.使用人向往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2.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憎况,审查贷款申请;
3.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
4.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全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为: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
2.督促会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合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公积全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5.监督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6.进行佐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簿金融业务,由当地*按中国人民银行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受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
参考资料:http://www.525house.com/housebank/hbank_wenti10.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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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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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公积房就是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而且申请公积金是需要满足贷款条件的,比如说借款人必须是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还要缴纳6个月或者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费用,当然账户要处于正常的状态。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公积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因无房而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因无房而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提问我朋友的是这样的
他付款二十万买了一套房
然后没有房产证 还说房子有纠纷
我听*说 好像是属于公积房
然后交费和月供好像是按平方算的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
是不属于自己的吗?
*说 到了一定的时间
他这个房子贷款没有交完
或者说已经分三十年交完
那么这一套房子 是不是属于他的了
国家或者开发商之类的
是有权利收回的 请问是这样的吗
回答房管局没有备案办了吗
提问应该没有
回答1。房管局没有备案办不了房产证,跟你什么方式贷款是没有关系的;
2。没有备案的原因是,开发商还没有把你的信息给房管局备案,一般来说,合同上会有写明在收楼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证手续,请自行查阅。
您这种公积房应该相当于公寓房一样,产权只有30年左右。
这种房子大部分房主一般是用来出租回本的,当然国家*有变动也说不定。毕竟30年后这个东西也不清楚。望采纳。
提问我只是听*说
好像是他前女友撬他门了
然后报警了 *说他反正本来就有纠纷 虽然小区物业管理处 是登记的他的名字 但是实际上房子还不算他的 那么我想请问你们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属于什么房
回答就属于公积房 公寓房,名义上并不是他的,但是它拥有30年产权。
提问嗯嗯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还是需要付月供的 对吗 只是按平方算的
回答是的 哦
提问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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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1 23:3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