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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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1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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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20:24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在不同国家的*之间,按照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的制度。
二、司法协助分类
(一)一般司法协助
1.协助范围
(1)送达、调查取证:不同国家的*之间,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代为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2)境外委托书。公证证明→使领馆认证→条约规定。
(3)聘请律师。如果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注意事项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内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
(2)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不能违反中国法律。
(二)特殊司法协助
1.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1)程序启动
①*裁判:当事人申请或外国*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提出请求。
②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
(2)期间
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审查程序
①接到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②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发出执行令;
③如果该*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的条约或互惠关系,人民*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4)我国*不予执行的情形
①外国*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外国*委托我国*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但未附中文译本的;
③不属于我国*职权范围的;
④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
(5)裁定效力
①裁定承认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②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起诉。
2.我国*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1)*裁判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
(2)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