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22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5:06
事情的经过要从2015年说起,2015年6月1日、5日,刘某先后在一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购买了86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共支付价款107500元。2015年6月5日购买的6盒有公证员现场见证。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上诉,以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20年9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赔偿。
此案由一审判决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到二审改判支持十倍赔偿,再到再审改判,不支持十倍赔偿。可见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上存在判断难度。那么再审判决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副教授朱巍的分析,主要是认定:“再审的时候,就对二审和一审提到的包装问题,做了特别多的认定,判定他买的实际上散装海参。既然是散装海参的话,那么说他包装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可能就有点站不住脚了。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最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涉案海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交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所以说再审的终审判决就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10倍的赔偿。”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除了一百多万的索赔额,还有原审原告刘某的身份。一审检索关联案件,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多个区县*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换句话说,刘某就是大家口中的所谓“职业打假人”。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对于职业打假人,人们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他起到了一种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商家自律。
观点二:因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这一个目的的群体,他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很明显,他根本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特意去买假,他们谋求的都是他自己的私利,他们获得的赔偿有跟大家分享吗?有进行公益的诉讼吗?没有。
观点三:如果没有职业打假人告诉我这些是假的,我会把这些假货吃到肚子里去的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6:24
不支持十倍索赔,维持一审判决。原因是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购买的海参对人体产生损害。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7:59
*不支持索赔。因为他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打假就是为了要赔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9:50
“职业打假人”买海参后索赔百万案再审,宣判结果认定刘某实际是专门抓住了漏洞而去购买海鲜,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10倍赔偿。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11:58
审判结果是再审否决十倍赔偿,意味着白白打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