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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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1:05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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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作为报销车船税的记账凭证附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