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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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8
尊敬的*你好:我是汉中市西乡县前锋三组的农民,现在有开发商来征地,可是赔偿让农民得到的没有按国家的赔偿去处理,所以农民心里有怨气,都在说以后的生活怎么办,赔这么一点生活真的成问题,请*帮忙调查一下
答复意见:
汉中市*回复意见:经查,根据西乡县城总体规划,西乡县2009年11月对县城规划区内河滨路城关镇前锋村178亩土地进行依法征收,该宗地于2009年通过省*批准征收(陕政土批〔2009〕61号),其中征收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68.775亩。2011年对东一路东侧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17.45亩进来了依法征收,该宗地于2007年通过省*批准征收(陕政土批〔2007〕401号)。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丈量、勘测定界,清点了地上附着物,履行征前告知等工作。召开村、组干部会议,由村、组召开群众会议推选群众代表,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宣传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了土地*、法规,解答群众疑问。城关镇前锋村两宗土地分别于2009年11月和2011年9月签订了征收合同,补偿费用也已全额兑付到村、组。
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依据陕政〔2010〕36号文件的规定,西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每亩1723元,补偿倍数为25倍,平均每亩补偿43075元。在2009年征收前锋村河滨路北侧三组集体土地时,县政*充分考虑征地农民利益。确定征地补偿为每亩129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在2011年征收东一路前锋村三组集体土地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征地补偿款提高到每亩150000元。此价格已超出省、市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存着低价征收集体土地问题。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规定凡新征土地后以组为单位核算,人均不足0.3亩耕地的,男性农民满60岁、女性农民满55周岁后,可同时享受一是由县*财政出资、用地单位缴纳20%的土地补偿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享受每月领取75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二是*财政出资一部分、用地单位缴纳20%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享受领取每月24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此项*在征地时反复向广大村民作了宣传、解释。前锋村已被纳入保障范围,有420人已享受到养老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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