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2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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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30 18:38
犯法。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为掩盖或者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海外。5、以其他方式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质和来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