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27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1:35
人民*正确行使盘查权如下:
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
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机关的人民*,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机关的人民*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根据《人民*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1:35
《人民*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人民*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当然,人民*执行盘问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执行当场盘问检查应当查验被盘问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核实确定其身份、来历等基本情况,盘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可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概括起来讲,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机关的人民*,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第二,*机关的人民*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以上四项是法律规定的盘查执法活动必备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在巡逻执法实践中,民警对前三个要件的把握往往没有什么问题,较易引起争议或疑虑的是第四个要件,即被盘查的对象必须是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巡逻民警在公共场所公开着装巡逻,如何在茫茫人海中辨别谁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何外在的表现和迹象?通过盘查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算不算违法等等。对于以上问题,在一部分民警头脑中始终存在着疑虑。这实际是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的问题。对以上问题如不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解决,就会使民警对盘查执法活动放不开手脚,心存疑虑,惟恐“目标”判断不准确,从而扩大了盘查的范围,造成执法不当。因此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正确地理解法律和规定的本意,指导我们正确地行使这个权力。 (一)正确判断违法犯罪嫌疑的迹象 一是行为可疑。行为举止有违反正常规律,神态异常,行为慌张。在公共场所的人群中挤来挤去,或张望窥视,鬼鬼祟祟。在地铁站内久候不乘,看到民警后表情慌张,躲躲闪闪,或快步走开的。 二是体貌和面部表情可疑。体貌与通缉、通报的犯罪分子相似,年龄相仿,口音相符,衣着和携带物品相同。或者面带惊恐之状,疲劳困倦,个人卫生条件差,或整容化妆奇特,戴墨镜、口罩有意改变自己的容貌等。 三是身份可疑。口音与身份证表明的籍贯不符,或持假身份证,同时持有多个身份证或工作证等。 四是携带物品可疑。携带物品数量较多、体积较大或包装不规则,怕碰撞、触摸遮遮掩掩,神色多变,或携带物品与本人身份不符,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携带现金数额较大又说不明来源用途的,或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禁品,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淫秽物品等。 五是带有明显的违法犯罪的迹象。身负*、刀伤,带有血迹或污迹,衣服被撕扯破损严重,或手腕、脚腕有械具痕迹等。 六是与违法犯罪活动有联系迹象的其他可疑。如关系可疑,是同行人却互不认识;男女同行且关系暧昧;或女方、儿童表情异常,有被控制强迫的迹象。 通常从以上六个方面去发现和判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迹象,巡逻民警应从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增强自己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从而提高发现的准确性。 (二)要努力实践,提高发现可疑,勇于盘查的主观能动性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是巡逻民警借助观察到的客观现象,联系违法犯罪活动所易于暴露的各种迹象的一般规律,所进行的主观反映客观的思维活动,这种反映是以观察实践为基础的。只有认真细致地观察,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辨别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这就要求巡逻民警腿勤、眼勤、观察的范围广,对象多,从而提高观察的效率。同时,在观察中要注意对观察到的人、物、事进行迅速的分析判断,一旦发现可疑迹象,不轻易放过,立即进行盘查,防止其漏网。为此,巡逻民警要养成良好的观察习惯。良好的观察能力是不断观察实践的结果,不但在工作中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观察力,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善于观察,不断地总结观察识别各类事物的经验,这样才有助于判断能力的提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增强观察的目的性,即做好主动发现情况的思想准备。如果在巡逻中主观上不努力,巡而不查,视而不见,把巡逻变成了“随便溜”,即使有可疑情况,也发现不了。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发现问题。才能不为假象所迷惑,从细微之处挖掘出可疑的迹象来。 应该指出的是,可疑迹象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就是由违法犯罪造成的,要证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发生,需要对可疑迹象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巡逻民警进行盘查活动的过程。如果说巡逻民警通过观察,发现了如上所述的疑点,就应该认真细致地依法进行盘查,即使通过盘查解除了疑点,排除了与违法犯罪的联系,民警的盘查活动也是合法的,也是在正确地行使盘查权。这是因为,通过对嫌疑迹象的深入盘查,无论是否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都正确反映了人对事物认识的渐进和深化过程,嫌疑迹象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的多样性”,认识这个多样性即是盘查的目的。 (三)讲究工作程序和方法用足用好盘查权 有些民警对盘查的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规定有所曲解,认为只有当盘查对象已经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时,盘查才是有依据的,否则不是扩大了盘查的范围了吗?这些同志忽视了对“嫌疑”二字的认识。既然是嫌疑,即:被怀疑有某行为的可能性,就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只要有可疑迹象就构成了嫌疑,就构成了盘查的客观条件,怎么能说是扩大了盘查的范围?实际上,盘查也是一种法律授权的特殊调查,调查就有一个层层深入的过程,特别是巡逻民警在公共场所盘查的不是有特定目标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因此盘查的深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地铁分局民警在巡逻中总结的“看、问、查”工作方法和程序,即反映了这个过程。这就要求民警学会把握盘查的方法和进度。首先是“看”,通过观察发现疑点,进而询问,疑点不能排除或增加新的疑点,再进行检查。实践中,通过看、问、查我们发现抓获了许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了相当数量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看、问、查实际是盘查权的具体运用。在*科技尚不发达和普及的今天,它仍然是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手段,我们应该在实践中坚持它,丰富它,对此不应有丝毫的动摇。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1:36
人民*正确行使盘查权的方法是:
《人民*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因此,人民*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检查,当然,人民*执行盘问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执行当场盘问检查应当查验被盘问检查人员的身份证件,核实确定其身份、来历等基本情况,盘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可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概括起来讲,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机关的人民*,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机关的人民*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以上四项是法律规定的盘查执法活动必备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