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又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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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3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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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7:17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应当称为经营性管理或服务性管理,依据如下:
1、经营性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服务性管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3、2007年将初期称谓“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主管部门规范性管理指导、监督下,由初始业主(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订立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配合建设单位依法移交物业;正式进入物业管理服务阶段,由业主(买受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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