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德莱尔诗集有声书侵权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15 06:1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6:14
正规平台上发布的有声书一般是不会涉及到侵权的,以下是侵权的情况和判断方法,可以参考一下:
目前有声读物的传播方式中最主要的是上传至网络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有声读物的方法。网络平台上中存在着大量侵权现象,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不同将侵权行为简单地进行分类。
在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是以“内容提供者”的身份,将有声读物的数字化格式上传到自己网站中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收听或者下载,其行为直接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于直接侵权比较好认定:1.网络服务者实施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想合法地在自己网站上上传有声读物的数字化格式,就必须获得双重授权:一是有声读物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此处的过错包括过失与故意两种心态,实际中多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所发布信息审查不严的过失行为。
除“内容提供者”的身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可作为“信息储存服务提供者”,其不直接侵害受害人的权利,只是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遭受的侵害提供了技术基础等“帮助行为”。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必要措施。我国借鉴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条例》第22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避免不问理由地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发展热情。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隐含规定了“避风港制度”。该规定包含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要求权利人主动、积极地参加到侵权纠纷中,将发现、鉴别网络侵权行为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归于权利人,这是考虑到权利人对自己作品的熟悉程度和与侵权行为的利益相关程度。鉴于著作权被大量授权的情形,仅允许权利人发出通知是不合理的,侵权行为可能更大的损害了被许可人的财产利益而非著作权人的,因此可以考虑允许特定的被许可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④。第二个步骤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权利人的通知书作形式上审查,只要通知表面上具备《信息网络传播》第14条规定的内容就要采取必要措施,对于不符合形式的通知作为判断其对侵权行为知悉程度、主观心态的因素较为适当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