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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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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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9:30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市(地)、县(市辖区)、乡、镇及*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地片、街、路、巷、弄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河、峡谷、湖、泉、瀑、海、海峡、海湾、港湾、水道、群岛、岛屿、半岛、群礁、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依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制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乡、镇的*名称一般要与其驻地自然村名称相一致。
(五)全省范围内较大的岛,重要的礁和跨县的重要河流名称,一个县内的岛、礁和比较大的山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七)地名命名、更名应避免生僻字。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省内著名的或跨市(地)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涉及的市*(地区行政公署)联合提出意见,经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审批。
(二)海域、岛礁等名称,一个县范围内的,由县*提出意见,经市(地)地名机构审查,报市*(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并报省*审批,一个市(地)内跨县范围的,由市*(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经省地名机构审查,报省*审批。
(三)不属本条第一款的,一个市(地区)内著名的或跨县(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涉及的县(市)*联合提出意见,经市(地)地名机构审查,报市*(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四)除本条一、二、三款外的其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提出意见,经市(地)地名机构审查,报市*(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五)自然村、片村名称,由乡、镇*提出意见,经县地名机构审查,报县*审批。
(六)城市、镇(乡)居民地名称,由区或镇(乡)*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审批。
(七)凡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道路名称的命名,应由主办单位或管理部门在进行建设前提出命名方案,并经县(市)*同意后,送县(市)地名机构审批,报请县(市)*备案,竣工后予以公布,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方案时应协同执行本条规定。
(八)各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按照*《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民政部门办理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时,应会同同级地名机构商定方案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九)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在征得所在地*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上一级地名机构备案。
(十)省、市(地)、县地名机构负责承办省、市(地)、县*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批准后,应抄报上一级地名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