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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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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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4:00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
(二) 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 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 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 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计划、卫生、建设、市容环境、公用事业、交通、文物园林、农业、环保、教育、财政、劳动、工商、水利、体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 每周周五为卫生日制度;
(三) 城镇各单位实行“四自一包”制度;
(四) 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 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 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 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 不在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杂物;
(五) 其他社会卫生规范;第八条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县、乡镇*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九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和化学制品厂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作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在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第十条 区、县*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事处,以及居(家)委会和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学生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列情况外,本市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本市市区内严格*养犬,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养犬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本市市区内禁止设立户外香烟广告。第十三条 乡镇*、*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四条 本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应定期对市场销售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制品组织质量检测,发布检测公告。第十六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从事灭鼠毒饵加工的,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