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的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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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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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0:15
youyi_99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这里的“零售”是指销售给最终的个人消费者,如果是销售给中间商,对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 2、不开*专用**普通的*。追问对方只要属于一般纳税人,无所谓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备食品销售、对方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只要对方提出开具*专用*,我们都可以开具给对方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0:1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