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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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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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1:37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集团申请加计扣除需要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研发费用的分摊必须与成员公司取得的收益相配比。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这一操作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研发费用调节利润,进而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若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收益的成员公司可以凭协议或合同和实际分摊的金额作为入账的依据。
其次,当成员公司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1:37
1、当年的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事项处理,并不是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当月加计扣除;
2、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能助你,请采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1:38
能否加计扣除,请参阅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如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只能在所得税清算汇缴时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在费用发生时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