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从 6 楼随意将空酒瓶扔下,致使经过楼下的邹某头部严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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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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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4:0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认为高空抛物罪是针对当下高空抛物这一违法社会现象,而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单独摘出来的某一较轻情节的罪名明确。为什么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结合主观、客观进行分析的:抛下的主观“随意”、抛下的物体“酒瓶”、抛下的高度“六楼”、抛下造成的社会危害“邹某头部严重受伤”、案例参考(湖南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拘役4个月)所综合考量。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期最长为一年有期徒刑,我认为不能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对严某来说惩戒教育力度不够、也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来就是一个兜底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不违背此法条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