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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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7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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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5:12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一)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经济、文化、军事发展的古村落遗址、古城址、官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古战场遗址、矿冶遗址、古窑址、窖藏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
(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行政隶属关系、管辖范围的文献资料、图书手稿、界石碑刻等;
(三)与古丝绸之路有关的遗址、石刻以及水下遗址、桥梁码头遗址、沉船遗址等;
(四)反映港口、铁路、城乡发展历史的建筑、设施、文化街区、村镇等;
(五)与当地重大历史事件、*运动、著名人物有关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
(六)其他文物和历史文化遗存。第三条 文物保护遵循*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参与文物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市、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城建、住房、*、交通、水利、环保、海洋、工商、宗教、旅游、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事处)在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绩效考核。
发挥乡(镇、*事处)文化工作机构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乡(镇、*事处)文化工作机构在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文物宣传、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责任书包括:保护责任范围,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人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市、县(区)*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
市、县(区)*应当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第八条 推行*购买文物保护服务,建立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动态调整的文物保护服务购买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资金购买文物保护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九条 市、县(区)*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结合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落实执法人员配置、执法经费与装备保障。
市、县(区)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事处)文物保护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文物、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住房、*、交通、水利、环保、海洋、工商、宗教、旅游、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开展信息通报、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活动。
加强本地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文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