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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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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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23: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等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工作,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专业保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或者聘用文物保护员,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活动。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与认定的文物集中地或者有重要文物的乡(镇)*、村(牧)民委员会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双方在文物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活动。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律知识,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文物保护信息。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文物鉴定委员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第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有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核定公布,并报*备案。
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州(市)和县级*核定公布,并报省*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点由县*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布,并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州(市)*批准公布;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本级*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经省*批准后予以公布。
州(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州(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批准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