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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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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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9:53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9:53
看来这是高手啊。据我所知:保险公司在赔偿张某后就取得了残车的所有权,因此保险公司才有权力处理残车;但是案例中提到保险公司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如果此时保险公司放弃打捞的话,张某去打捞是合法的,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表明已经放弃的时候,特别是已经获得赔偿的当事人是无权处理的,因此而出现纠纷也是常理。不知道我理解正确与否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9:54
如果是张某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残值是折归被保险人处理,那么张某有权处理车辆。如果是折归保险公司,就是没有扣除残值,那么该车归保险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