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火车托运行李重量有什么规定?有卧铺车票是否可以免费托运?不可以的话收费标准是多少?有上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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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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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7:56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佩戴标志。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指*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宣传用非卖品为*、省级*(含*各部委和*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运输的物品以*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处)或*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处)、*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对每件进行编号,在行李、包裹票和每件货签、包装上写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六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能有开口、破裂、短缺等现象。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可以拒绝承运。
第七十条 货签的质量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货签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行李、包裹上的铁路货签应与行李、包裹托运单及行李、包裹票有关内容相符,不得省略和使用代码、代号。货签上的行李、包裹票号栏应用号码机或号码戳打印,其他各栏如填写时应整洁、清晰,使用规范的文字。如分件保价的物品还应在件数栏注明“总件数之几”字样。
第七十二条 承运后交付前发生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及时修整。修整后编制客运记录,详细记载破损原因、状况和整修后状态,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的记事栏内注明“××站整修”,加盖站名戳。整修费用列车站运营成本。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
第七十三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支、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押运的包裹应装行李车,由押运人自行看管,车站负责装车和卸车。在行李车押运时,列车行李员应将押运人姓名、人数、工作单位、住址和品名、件数、发到站登记在押运人员登记簿内,并向押运人员说明以下事项:
l.行李车内严禁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要靠近放射性物品。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七十四条 运到期限一般以运输里程计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水灾、地震、飓风、雪害、冰雹、风沙等人力不能抗拒的灾害或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由停留的车站或列车行李员在行李、包裹票背面注明“因...原因停留×天”,并加盖站名戳或规定的行李员名章。
第七十五条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凭行李、包裹票向收货人支付逾期运到的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违约金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0.l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到0.l元。
支付逾期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七十六条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应分别按下述办理:
1.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划斜线抹消,记事栏填写“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2.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3.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不办免费转运。
第九节 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七十七条 行李、包裹到达到站后,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限内应在票面指定的到站行李房保管,不得易地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行李房仓库没有能力时,包裹可以易地保管,易地保管产生的费用由铁路负责。
第七十八条 包裹到达后,应及时以明信片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应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记录备查。
第七十九条 因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延长车票有效期的行李,应按客票延期的日数延长行李免费保管的日数。超过免费保管日数,按规定核收保管费,出具保管费收据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遇特殊情况,车站站长有权减收保管费。
第十节 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八十条 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由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至行李房交付地点的行李、包裹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
第八十一条 向收货人办理交付时,应认真核对票货,确认票据号码、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品名、件数、重量、包装无误后在运输报单上加盖“交付讫”戳予以交付,同时收回领取凭证。
第八十二条 对凭印鉴领取的包裹,车站应建立印鉴领取登记簿。领取包裹时认真核对印鉴,由领取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备案的印鉴交付。对要求凭传真件领取的包裹应认真核对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由领收人在运输报单上签注“凭传真件领取”并记录身份证号码、姓名。对凭印鉴和传真件领取的均不再给运输报单。
第八十三条 对丢失行李、包裹票的收货人,应要求其提出身份证和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以及物品所有权的证明。车站应慎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收货人提不出担保人时,可以出具押金自行担保。押金数额应与行李、包裹的价值相当,抵押时间由车站与收货人协商确定。车站收取押金应向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的式样由车站自定。
第八十四条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检斤复磅,必要时可开包检查。构成事故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将行李转运时,按照逾期转运的方式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如已经领取,应收取查询费。
第十一节 变更运输
第八十七条 行李、包裹变更,按下列办法办理:
l.行李、包裹托运后至装车前,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退款,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发“客杂”核收,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票上。
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和保管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收回原行李、包裹票,在报单页、旅客页和报销页注明“取消托运、运费不退”字样。旅客页贴在存根页上。
2.行李、包裹装运后,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只能在发站、行李和包裹所在中转站、装运列车和中止旅行站提出。
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时,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写明原票内容,交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并发电报通知有关站、车。
托运人在发站要求变更行李、包裹的到站时,车站在行李票、包裹票旅客页和报销页上注明“变更到××站”,更正到站站名及收货人单位、姓名,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托运人,作为在新到站领取行李、包裹和办理变更运输后产生运费差额的凭证,同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3.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将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凭原行李票运送,旅客凭原行李票在到站提取行李。
4.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如果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到站需要补收行李运费差额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单页、报销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明“误运”,报单页加盖“交付讫”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第八十八条 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应收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保管费指行李、包裹运至发站、新到站超过3天,折返站1天或原到站自行李、包裹到达日起至收到电报日止产生的保管费。保管日数分别计算)。补收时以“客杂”核收,退还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款,原票贴在“客杂”或“退款证明书”报告页上报。
第十二节 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发现品名不符应区别性质,实事求是,正确处理。装车前应重新制票,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如将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将报销页交托运人作报销凭证。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补收全程四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发现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必要时还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到站发现行李、包裹重量不符,应退还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将多收款退还收货人;应补收时,开具“客杂”补收正当运费,同时开具客运记录附收回的行李、包裹票报铁路局收入部门,由铁路局收入部门列应收账款向检斤错误的车站再核收与应补运费等额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发现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发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列车已装运发现的,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第九十二条 以上补收运费、运费差额或保管费均用“客杂”核收,并在记事栏内注明核收事由。
第十三节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其开始日期、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对无法交付物品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可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铁路应指定设立无法交付物品集中处理站。对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报铁路局,经批准后交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款冲抵发生的费用后填“客杂”上缴。拍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物主来领取时,应认真审查所有权证明,填写“退款证明书”退还剩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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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7:57
火车行李托运常识
火车行李的范围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它施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火车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范围:
1、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2、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3、鲜或冻的鱼类、肉类、果蔬类、乳类、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及活动物;
4、残疾人车 四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三类包裹的物品: ⒈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⒉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⒊*铁路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包裹每件体积、重与行李相同。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⒋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的物品。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敬意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站或终点站。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⒈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支;
⒉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⒊省级以上*宣传用非卖品;
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⒌国家*运输的物品;
⒍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动物、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测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没样箱时,应按照*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之日起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 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变更运输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⒈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⒉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敬意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⒊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办理变更运输生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填写行李票、包裹票的规定
⒈发站和到站;
⒉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⒊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⒋运费;
⒌声明价格;
⒍承运日期、运到日期、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售票与购票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的止计算。
行李包裹运输损失铁路的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铁路不负赔偿责任:
⒈不可抗力(保价物品除外)。
⒉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⒊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时。
⒋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63、67条所规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返或夹带物品的物品。
⒌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物品(因铁路责任除外)。
⒍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行李包裹事故提赔手续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
⒈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⒉行李票或包裹票;
⒊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事故赔偿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托运行李包裹对包装物货签的规定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行李、饰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养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为什么不能把危险品带上车
危险品主要包括各种危险性较大的化工原料和化学药品、子弹、火药、农业杀虫剂和杀菌剂,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火柴、汽油、酒精、香蕉水、调和漆、各种强酸及鞭炮等也属危险品的范围。危险品按性质可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然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共十类。在这些危险品中:有的受到高热、摩擦、撞击后能发生剧烈反应而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体积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有的即使不接触明火,通过本身缓慢氧化发热而着火燃烧;有的侵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有的具有强烈的腐蚀性,会侵害人体或毁坏其他物品;有的能放出人眼看不见的射线,使人体受到放射性危害等等。众所周知,列车在启动和停车时,或运行途中加、减速及通过弯道时,车内物品会因行车速度和方向的变化,受惯性作用而发生冲撞或挤压。另外,受行李架的地方*,也容易造成物品的相互挤压。这样,其中如有危险品,就可能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列车运行速度高,旅客又全部集中在车厢的有限空间内,一旦发生危险品事故,后果异常严重。因此,为保证旅客旅行安全和爱护国家运输设备,铁道部规定不准将危险品带入车厢。作为旅客,应认真遵守这些规定,互相监督,并积极配合铁路治安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