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当季度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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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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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2:54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
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和营业税*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2:54
根据《*会计处理规定》,关于小微企业免征*的会计处理按以下方法处理: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制度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转入当期损益。
通常是将免征的应交*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